交通部新规征求意见 共享单车押金应当日退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21  作者:工控网  浏览次数:256
     针对共享单车押金的“痛点”,交通部将有进一步规定!今天,交通部发布《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进行为期半个月的意见征求。
    此次征求意见稿由交通部、央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旨在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保障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安全,保护用户权益。相关管理办法不仅针对共享单车用户的押金和预付资金,而且涉及整个交通运输新业态,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等。
    征求意见稿提出,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相关机构应于当日(至迟次日)原路退还给用户。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运营企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其中国大陆注册地的银行分别开立全国唯一的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由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存管用户资金。征求意见稿还对存管银行的条件作出说明,进一步明确存管银行对运营企业与用户之间的交通运输新业态服务不提供担保。
    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来,这份征求意见稿区分了押金和预付资金两种不同资金的法律性质,“尤其是明确了押金所有权属于用户这点特别重要,如果企业进行破产清算,那用户押金不属于企业财产,理应优先退还。”而原则上不收取押金的要求,更是强调了未来“个人信用”要发挥更多作用。
    征求意见稿对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的价格和额度作出要求。在押金上,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预付金方面,共享单车的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
    同时提出,运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其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等。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备付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
    朱巍认为,对预付资金的使用用途作出明确限制和范围规定“很有必要”,但关键点在于如何避免用户的预付资金与企业自有资金混同,“完全可以通过财务记账来区分,这点在管理办法中需要进一步明确”。
    在押金收取比例上,朱巍提出了一点担忧。针对共享汽车租赁时收取平均单车成本价格2%的押金,他认为可能造成企业运营成本提高,进而导致未来面向用户承担更高的商业保险费用。“因为企业租赁的车型价格各有不同,不同车型应该基于自身价格收取一定比例的押金,而不是按照平均成本价格,否则会造成高端车收取低押金的情况。”
    在他看来,目前企业的许多成本可以通过融资资金来“消解”,但未来融资金额如果变少,企业运营成本增加,企业有可能把车辆保险费用转嫁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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