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保监测出台方案:环境监测造假者将被多部门联合追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8  浏览次数:372
     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据山东省环保厅监测处处长张庆伟介绍,该实施方案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党委和政府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
    二是建立约谈机制。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市、区),省环保厅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被生态环境部约谈的市,省环保厅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对环境检测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督促检测机构和运维机构规范监测行为,提高监测数据质量。
    四是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查实具体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事实,公安机关负责查实相关责任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权派员查询、调阅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行政处罚案件,对环境保护部门有涉嫌犯罪案件不移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等问题予以监督纠正。
    五是推进联合惩戒。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在省环保厅官方网站及时发布,依法纳入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相关责任人受处理影响期内不得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
    近年来,山东省在保障监测数据质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比如,在环境质量监测方面,2011年,山东省开展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实行“谁考核、谁监测”,环境质量“上收一级”管理,由政府购买服务,实行第三方监测机构参与的转让-经营(TO)模式。通过改革,避免了可能的行政干预,提高了监测数据质量,提升了监测公信力,同时也降低了监测成本。
    在污染源监测方面,强化数据质量检查,建立了环保公安联勤联动机制,对疑似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开展独立调查,一经查实,对排污企业实施顶格罚款、停产整治,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并将案件情况向社会公开。2013年,山东省率先对排污企业数据造假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2017年,“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山东省查处了全国首例排污企业数据造假入刑案件。近年来,省环保厅共查处25起弄虚作假案件,行政拘留30余人,判处有期徒刑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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